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

宮心計主題曲 (宮心計)

鋼琴版1:



鋼琴版2:


關菊英主唱版:

宮心計插曲 (風車)

電子琴版:


鋼琴版:


佘詩曼主唱版: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龍騰天幕The Bubble

昨日去了澳門看<龍騰>這個多媒體SHOW,360度的4D表演,真的值得推介,而且是免費的呢!
地點:澳門HARD ROCK HOTEL,新濠天地(CITY OF DREAMS)(在威尼斯人酒店旁) http://www.cityofdreamsmacau.com/en/entertainment/4/58/the_bubble.html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電影電視上載短片法例

以後上載短片往YOUTUBE或FACEBOOK也要留意呵! 以免誤墜法網.

上載短片列刑事 為抒己見或免責

1)立法保護數碼版權

政府為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作最後修訂,一旦立法,日後市民在YouTube、Facebook上載有版權的音樂、短片等,均要負上刑責。政府強調,法例絕非打壓小市民言論自由,只打擊「嚴重而大規模」的侵權行為,並會視乎實際情,按其動機、取用比例及對版權人的影響等6大原則判斷,如網上熱爆的「許文彪」短片,片長40餘秒,上載動機若為一抒己見,而片長只佔作品小部分,或可免民事及刑事責任。


2)6原則考量 牟利即違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蔡瑩璧昨出席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時強調,新建議經電子方式傳播版權作品,無論使用什麼技術,只要牟利,或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上載作品者便要負上刑責,但下載及瀏覽則沒有問題。


若將有版權的短片上載至YouTube,或在Facebook分享及轉載,消息人士表示,當局會按動機、是否已公開、取用比例及長度、重要性、是否容易取得及對版權人的影響(如令銷量下降)等6大原則考量,如果作品在公平處理下傳播,或是用作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並註明出處,則可免責。


3)電影電子書不獲豁免

在媒體轉換上,政府堅持只容許聲音紀錄例外,即只容許正版CD轉到MP3等格式,然後在iPod播放,可豁免民事責任,但電影及電子書則不獲豁免。立法會議員梁君彥指影像及書本轉換容易,已可隨街觀看,認為私人使用應同時豁免。


不過,蔡瑩璧指出,由於音樂可多次重複收聽,而電影大多只看一、兩次,性質有所不同,加上業界強烈反對將影像列入例外情,而外國亦未有豁免例子。


消息人士表示,音樂錄像帶(MV)的複製至iPod,就算是隨CD附送,影像部分複製亦涉民事。至於出版,他指出,由於市面電子書已有加鎖,難轉換其他平台閱讀,故決定不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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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侵權新法例主要建議
‧所有電子形式侵權列刑事罪,最高入獄 4年及每件侵權物罰款 5萬元
‧串流技術侵權同列刑事罪,最高入獄 4年及每件侵權物罰款 5萬元
‧法官可在法定罰款以外額外罰款,作為對受害人的賠償
‧互聯網商跟從守則可免法律責
‧取消市民把正版音樂轉換媒體的民事侵權責,例如由雷射唱碟轉載至 MP3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其他有關參考: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1112&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3411385

http://forum3.hkgolden.com/view.aspx?type=BW&message=1982715

http://www.hkreporter.com/talks/thread-840457-1-1.html

http://news.mingpao.com/20091118/gst1.htm

誰曾應許(漫畫版)

2009年11月16日星期一

2009年11月15日星期日

喜樂組2009

感恩會PRESENTATION, 製作人: RITA

正常版:


爛GAG版: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